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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卫献、全相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献,全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王卫献,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全相胜,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王卫献与被执行人全相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相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卫献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相胜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卫献办理“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第一期60平方米四框基础商铺(编号F区2井69号)”相关权益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卫献名下(变更登记费用申请人王卫献自理)。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经查被执行人全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武宣县国土资源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玉养审判员  武毅章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覃俊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