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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桂英诉大石桥市公证处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882行初107号起诉人肖桂英,女,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2017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肖桂英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0年大石桥市司法局所属大石桥市公证处所作出的(2010)大证民字第794号继承权公证书和大证民字第795号赠与合同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公证书中故意隐瞒了事实,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起诉人多次找到大石桥市司法局及所属的大石桥市公证处没有得到解决,现起诉要求依法撤销(2010)大证民字第794号、795号公证书,退还全部公证费1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之规定,撤销公证书是公证机构的职责。起诉人如对公证内容有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肖桂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运启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姜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