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金俸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俸,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因犯盗窃罪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被本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某公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俸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俸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黄金俸窜至本辖区湘隆时代中心B区4栋5号嘉奥副食批发店,以撬锁的方式进入该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黄鹤楼牌软珍品香烟1包、黄鹤楼牌软红香烟1包、中华牌硬盒香烟1包、中华牌软盒香烟1包。经鉴定,黄鹤楼牌软珍品香烟零售价为人民币65元/盒,黄鹤楼牌软红香烟零售价为人民币26元/盒,中华牌硬盒香烟零售价为人民币45元/盒,中华牌软盒香烟零售价为人民币70元/盒。2017年1月28日,被告人黄金俸被抓获,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俸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6元,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金俸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金俸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俸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黄金俸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黄金俸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重新犯罪,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金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剩余赃款及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