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旋、陈松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旋,陈松喜,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旋,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松喜,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85244J。负责人:鲁登宇,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旋因与被上诉人陈松喜,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旋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周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李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