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艳与被执行人徐克洪、徐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艳,徐克洪,徐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61-1号申请执行人:傅艳,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克洪,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徐维荣,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傅艳与被执行人徐克洪、徐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傅艳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克洪、徐维荣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克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克洪名下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徐克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