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692号原告:陆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