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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692号原告:陆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