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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1055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虎,临夏华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司法局尹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汤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决长子汤XX由原告抚养,次女汤XX由被告抚养,双方抚养费自理;3.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中夫妻各有的份额,价值30万元;4.请求判决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清单附后);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男一女孩,男孩汤XX,现年14岁,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女孩汤XX,现年9岁,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一直与被告父母同家居住,有位于临夏市枹罕镇马彦庄村汤家庄上周社14号的宅院一座(北房平顶十一间,东房平顶四间)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做生意欠富临农贸市场蔬菜水果款共计:401668元,欠唐小平修建房屋款39025元,欠赵海龙、热不旦房屋翻修款50000元,欠张成平工资22000元,永登工资5000元为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男孩汤文财由原告抚养,女孩汤XX由被告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三、家庭共有财产:房屋十五间中属于被告部分作为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留归原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汤某某负责清偿,其中被告娘家人张成平、永登的工资钱27000元为共同债务亦由原告清偿(其中15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清偿,剩余的12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清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德良审 判 员  祁 岚人民陪审员  焦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泽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