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房旭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旭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989号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旭升,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旭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