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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98-2号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国庆路南段(保险公司北侧),机构代码:91341622730036910U(3-9)。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被告: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逍遥中路2号楼210室,机构代码:91341622666242874Q。法定代表人:单柏慧,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42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000190184510300000018的存款3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