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福升与刘洪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升,刘洪波,李孝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873号原告:陈福升,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刘洪波,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第三人:李孝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陈福升与被告刘洪波、第三人李孝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福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波、第三人李孝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福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福升负担。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