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672号罪犯段某某(自报名),男,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7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0次;2016年12月获得表扬。罪犯段某某已缴纳罚金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