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丰资产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晟丰资产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贯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丰资产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贯昌军。申请执行人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丰资产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于2017年3月10日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晟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