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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卜莲胜与广州万蜂泰贸易有限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莲胜,广州万蜂泰贸易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259号原告:卜莲胜,男,195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广州万蜂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被告:李军,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卜莲胜诉被告广州万蜂泰贸易有限公司、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卜莲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莲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卜莲胜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