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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高建洪,管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54839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00、102号。负责人俞国伟,行长。委托代理人殷砾清,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科,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03689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高建洪。被申请人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9521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以南宁税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屠世远。被申请人高建洪,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管冬梅,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被申请人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高建洪、管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高建洪、管冬梅限额10670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凯信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大明玻璃有限公司、高建洪、管冬梅限额在10670000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灿祥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宇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