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胡某、青岛炜强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青岛炜强海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强海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炜强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10615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44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447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迟延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黄劳仲案字[2016]第1061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