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靖边县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靖边县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98号原告:石某某,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和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靖边县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靖边县。法定代表人: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靖边县天恩竹柳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6470元,庭审结束后,本院通知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前补交案件受理费16470元,原告未按上述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石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