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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某、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