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季家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690号季家玉:你因申请执行人卜秀荣、柴朝民与被执行人你及配偶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认为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对案涉被执行人你妻子陈晓彬名下房产的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称:鼓楼法院在你们夫妇与卜秀荣夫妇民间借贷案执行过程中,对你们夫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该院将上述房产严重低评为56.5万元,并以72.1万元的低价违法拍卖给不具有竞买资格的非农村户籍的申请执行人卜秀荣。你们夫妇已于2016年12月15日向鼓楼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该院也曾于2016年12月22日组织听证,但至今既未立案亦无审查结果,请求本院依法监督。本院经审查查明:季家玉、陈晓彬因不服鼓楼法院在该院(2016)苏0302执恢485号申请执行人卜秀荣、柴朝民与被执行人季家玉、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的评估、拍卖行为,已于2016年12月15日向鼓楼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鼓楼法院曾于2016年12月22日组织听证,但该院至今并未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1)项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信访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信访,主张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如案件尚未经过异议程序或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信访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如果能够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据���,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先通过异议复议程序解决。只有对异议和复议程序仍然不服的,才能提起执行监督程序。本案中,季家玉、陈晓彬因不服鼓楼法院在该院(2016)苏0302执恢485号申请执行人卜秀荣、柴朝民与被执行人季家玉、陈晓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的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已于2016年12月15日向鼓楼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该院至今并未立案受理。季家玉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作出异议裁定”的规定,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执行监督,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