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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1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洪诗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金英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900X。负责人陈源远,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志强,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洪诗迎,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祥吉,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中南,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9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诗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都支行借款人民币66912.45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并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5元、执行费人民币904元;责令被执行人洪祥吉、杨中南对被执行人洪诗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洪诗迎、洪祥吉、杨中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5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分批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还款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