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4聂春平与顾春平、崔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春平,顾春平,崔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聂春平,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顾春平,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崔红艳,女,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聂春平与被执行人顾春平、崔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双方一致确认顾春平、崔红艳至2015年4月17日止还结欠聂春平借款380000元,现聂春平同意由顾春平、崔红艳于2015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归还50000元,2016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归还1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80000元,聂春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8元(已减半收取)由聂春平负担。如顾春平、崔红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聂春平有权按照借款金额380000元、利息50000元及诉讼费用4248元扣除顾春平、崔红艳签订本协议后已履行部分后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842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顾春平、崔红艳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车辆信息,无大额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顾春平、崔红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8424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