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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文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罗江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系陈某之母。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