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文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罗江县。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系陈某之母。被执行人: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治全审 判 员 鲁万千人民陪审员 王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