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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财保74号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小区5栋29楼。法定代表人:吴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茜显,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瑞金大道。法定代表人: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瑞金路支行账号为24×××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账号为24×××11、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账号为95×××09内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48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黔西南州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瑞金路支行账号为24×××3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区支行账号为24×××11、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账号为95×××09内的存款,冻结限额为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