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鄢绍乐、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绍乐,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鄢绍乐,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鄢绍乐与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未发现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东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毛雷审判员 张昕艳审判员 李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