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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912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圣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思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