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争春、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争春,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周争春女,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董建军,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周争春与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9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文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