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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争春、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争春,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周争春女,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董建军,住泰顺县。本院在执行周争春与董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9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丽清审 判 员  包露琼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包文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