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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达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达全,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达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达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1月22日起,被告人王达全在其租住的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小状元幼儿园斜对面楼房一楼房间内贩卖私彩票,提供定位(猜中四位数字的任意两位且位置相同翻90倍)、三字定(猜中四位数字的任意三位且位置相同翻800倍)、大奖(猜中全部四位数字且位置相同翻8000倍)三种中奖方式,接受他人投注。2016年3月6日11时许,民警巡逻时发现王达全在其租住房间内贩卖私彩,当场将其抓获,并扣押现金人民币3100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银行卡2张、黑色皮质钱包一个、电脑主机一台、传真机一台以及私彩票本102本和私彩票汇总表29张41页。经民警与王达全清点统计并经王达全确认,自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3月6日被告人王达全贩卖私彩的总金额共计人民币65573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达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和蝶、陈某燕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另有扣缴的赃物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彩票汇总表、银行流水、手机短信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达全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销售私彩票招引他人购买投注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达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达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王达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王达全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的赌资不大,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其在庭审后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达全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扣押电脑主机一台、传真机一台、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私彩票本102本以及私彩票汇总表29张41页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工具,缴获的现金人民币3100元属于赌资,均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银行卡2张、黑色皮质钱包一个,现无证据证明系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应予退还。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王达全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达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电脑主机一台、传真机一台、黑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私彩票本102本、私彩票汇总表29张以及现金人民币3100元,均予以没收;扣押的银行卡2张、黑色皮质钱包一个,应予退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家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