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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4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李友臣、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飞,李友臣,李丽平,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479号之二原告刘鹏飞,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友臣,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李丽平,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被告李洋,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李友臣、李丽平、李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飞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解除对被告李友臣名下位于安国市民主街药隆路65号房产的查封。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鹏飞负担。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