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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卫东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环,张月美,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352号申请人陈环,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张月美,女,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陈环、张月美与被执行人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550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环、张月美借款本金十三万元及自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张卫东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张卫东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经营地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陈环、张月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健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