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执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群诉杜学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群,杜学野,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2执2556号申请执行人:黄群,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杜学野,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人执行人黄群诉被执行人杜学野、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学野、王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学野、王丹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网络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黄群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