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4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华礼与黄志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礼,黄志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425号原告:吴华礼,男,汉族,1962年6月6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军,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志敏,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军,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礼与被告黄志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华礼承担。审 判 长  胡光辉审 判 员  卢伟峰代理审判员  韩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启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