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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辛某与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董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24号原告:辛某,男。被告:董某,男。原告辛某与被告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辛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397.17元、三项补助2233元,共计6630.17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为村委书记兼乡人大代表。2017年2月23日18时许,原告与被告及王某等人在吴某家喝酒时,原、被告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在原告头部打了一茶杯,导致原告头部严重受伤。原告儿子辛某乙报警后,白王乡派出所出警并记录在案。原告当晚便去康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药费4297.17元。2017年3月20日,经白王派出所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董某答辩称,发生打架的基本情况如派出所调解协议书所述,他愿意承担原告医药费及三项补助,要求原告儿子辛某乙承担他的医药费11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董某承担原告辛某医药费及三项补助费6530元,扣除原告儿子辛某乙应承担被告董某的医药费1140元,合计由被告董某给付原告辛某5390元,于2017年6月15日给付2000元,剩余339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冶成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