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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恒源机电商场与正安县桴焉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恒源机电商场,正安县桴焉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6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恒源机电商场,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32号,组织机构代码62125535-6。负责人:韦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安县桴焉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桴焉乡四联村,组织机构代码55193313-0。负责人:王大春,执行事务合伙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恒源机电商场因与被申请人正安县桴焉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南川区恒源机电商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