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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3、张某某与徐2、李瑛等共有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3,张某某,徐2,李瑛,徐某1,张雅琴,张月琴,王梦峻,张桂林,徐祥荣,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3,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201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徐3(系张某某之母),住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弄***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2,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瑛,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1,女,200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徐2(系徐某1之父),住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弄***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雅琴,女,194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月琴,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梦峻,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林,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祥荣,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裴志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徐3、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徐2、李瑛、徐某1、张雅琴、张月琴、王梦峻、张桂林、徐祥荣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杨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3、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系居住困难户且在上海市内无住房的拆迁安置对象,其在本次拆迁安置过程中,要求享有本市闵行区闵驰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订购权,但原审法院不支持其请求,仅判决向其支付房屋安置款,原审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居住困难户确实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但并非一定可获得征收安置房源。在征收利益分配过程中,基于每个家庭成员的长幼次序、经济地位、居住条件、户籍迁入状况以及对系争房屋贡献大小,对各方的补偿利益分配按实际情况而定。张某某作为引进人口,原则上可获得的征收利益仅限于保障补贴,即居住困难增加货币补偿款。原审法院认定向张某某支付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同时,根据张月琴和张雅琴之间的协议内容,张雅琴和徐3户籍自外地迁入系争房屋时,双方对有关居住及今后如遇征收等问题均作出过具体的约定。该协议的约定对张雅琴和徐3均存在约束力。故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徐3在目前状况下仅能获得货币补偿款而不能获得安置房源,否则徐3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以及协议约定,判决徐3获得相应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徐3、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3、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孙卫华代理审判员  马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