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周伦峰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伦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伦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开平市塘口镇升平管区下讴村村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周伦峰,并在其身上缴获可疑物品一包,经称量及鉴定,该可疑物品净重10.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伦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伦峰的供述、缴获的毒品等(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伦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伦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周伦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周伦峰的亲属主动为其交纳罚金,可对其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伦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