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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4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梦婷、刘岳波与北京绿丰慷宁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岳波,刘梦婷,北京绿丰慷宁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4948号原告:刘岳波,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梦婷,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橄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绿丰慷宁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东双营中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刚,社长。原告刘岳波、刘梦婷与被告北京绿丰慷宁有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岳波、刘梦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依法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岳波、刘梦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岳波、刘梦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岳波、刘梦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