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剑霞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剑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6号罪犯陈剑霞,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娄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剑霞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0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剑霞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陈剑霞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剑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87.5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四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剑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剑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