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畅艳蓉与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艳蓉,许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59号原告:畅艳蓉,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号楼。被告:许金龙,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某某宿舍楼。原告畅艳蓉与被告许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4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查明,2016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畅艳蓉房租壹万肆仟元整,于2017年1月15日结清。”2017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偿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4000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许金龙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畅艳蓉租赁费14000元。二、如被告许金龙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需承担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畅艳蓉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洁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