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兴华楼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兴华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8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中段。负责人:戴耀武,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学良,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兴华楼。负责人:马军芳。地址:洛宁县城凤翼路西段。申请执行人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对兴华楼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宁市(征)字(2016)第0028号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象不明确,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辛 洁人民陪审员  李六群人民陪审员  孟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