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王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王富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486号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地址:山丹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富坤,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王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