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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王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王富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486号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地址:山丹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陈文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富坤,男,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山丹县居民。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与被告王富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农业机械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