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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54号原告: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6087585-7),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2-17-12。法定代表人:吴宝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云兴,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6749F),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彭云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中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需由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重庆四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公立人民陪审员  肖中福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