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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吕国强与吕长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强,吕长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56号原告:吕国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强诉被告吕长花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长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为由申请先就争议土地进行确权,而确权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杨占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吉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