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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庆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211号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滨江新城。法定代表人:陈航,职务: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郭芳莉,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庆庆,女,羌族,生于1985年5月20日,住宜宾市南溪区。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郑庆庆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四川广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