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戴晓平与高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晓平,高仲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033号原告:戴晓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高仲敏,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晓平与被告高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晓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晓平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