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洋与陈金碧俞润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陈金碧,俞润炯,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629号原告:杨洋,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霞,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碧,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俞润炯,男,195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碧,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8422L。法定代表人:陈金碧。原告杨洋与被告陈金碧、被告俞润炯、被告重庆汇东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