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家骥、林素英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骥,林素英,欧才新,许春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何家骥,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林素英,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欧才新,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许春远,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家骥��被执行人林素英、欧才新、许春远合伙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林素英、欧才新、许春远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素英、欧才新、许春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家骥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