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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1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行初30号原告李小平,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292号。法定代表人何锋,区长。委托代理人干建武,湘潭市雨湖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湘潭市万人新村富康巷*号。法定代表人朱伟,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小平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2017年3月13日与原告张虹等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云塘街道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共七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另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3月13日恢复诉讼。2017年6月8日,原告李小平以已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在强审 判 员  康 婷代理审判员  秦泽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镌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