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自友与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友,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1行初21号原告陈自友,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罗国良,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自友诉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自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自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