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映妹与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映妹,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林映妹,女,汉族,1981年6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婷,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淑清,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林映妹与被执行人王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743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月27日计算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为3774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40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淑清名下有财产由(2016)粤0307执521号案件查封及处理,本案已申请参与该案件分配。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