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绰号:宝娃儿),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6日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为了追讨被害人姚某借罗某某的300元现金,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姚某带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向阳宾馆238号房间,采用殴打的方式逼迫姚某还钱,并且不让其离开房间。期间,姚某通过朋友分三次共计给予曹某某等人280元。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于1月21日6时35分接到报警,前往向阳宾馆238号房间将被害人姚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因吸食冰毒于2016年11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冰毒于2017年1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高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