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静华与被执行人龙光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华,龙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黄静华,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东风村。被执行人龙光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头村。申请执行人黄静华与被执行人龙光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静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龙光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胜审判员 彭中心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鑫璐